| 一、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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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斑竹管理,充分发挥斑竹管理职能作用,确保威客网持续、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斑竹为经按社区申请规定上任的各公共论坛管理人员,包含斑竹和版副、仲裁。 |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客网各公共论坛各个版快的所有斑竹和版副、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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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斑竹权限(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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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拥有所管理栏目的操作管理权限,即可按社区及版务相关规则进行精品判定,删除、转移及限制不符合规定的论题,屏蔽不守规则的用户在该栏目的发言权。 |
| 第五条 拥有登陆相应管理论坛及发言权限。 |
| 第六条 具有策划和组织与论坛主题有关的活动的权利,但所发起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区规则。 |
| 第七条 享受社区斑竹提成分红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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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作条例(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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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遵守社区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区形象 |
| 第九条 及时遴选精品作品,删除违反社区规则的言论。 |
| 第十条 及时维护所管理栏目的正常秩序,积极参与调节及处理版内纠纷,确保所管理栏目持续、健康地发展。 |
| 第十一条 善待网友,认真回答网友提问,虚心接受建议与批评,严禁使用任何攻击、谩骂性词汇。 |
| 第十二条 疏导为主,慎用权力,耐心解答社员对于管理工作的质疑,严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
| 第十三条 妥善使用斑竹管理权限,不得利用斑竹权限干扰社区其他论坛的版面建设。 |
| 第十四条 认真解答社区对管理工作的质疑,虚心接受批评,服从社区的统一管理。 |
| 第十五条 出现个人不能或不便解决的问题时,及时向社区管理员、主管通报。 |
| 第十六条 服务社区统一管理,不得对上级管理人员(包括社区管理员、主管)在权限范围内行使的操作实施逆操作。 |
| 第十七条 配合社区开展的商业活动,不得使用斑竹权限对社区开展的商业活动进行任何操作。 |
| 第十八条 遵守纪律,严禁泄露管理论坛讨论内容及管理界面。 |
| 第十九条 妥善保管登陆用户密码,不得将用户密码转借他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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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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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斑竹制度 |
| 1、斑竹的定义: |
| ①、斑竹是指经社区任命并排名第一位的正式斑竹,为各论坛的总负责人并承担该论坛的日常事务、内容和发展等全面管理责任,每个论坛将并仅有一名斑竹。 |
| 2、斑竹的产生 |
| ①、各论坛第一任斑竹由社区站务管理委员会任命产生; |
| ②、斑竹辞职时可向威客网社区站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推荐斑竹接任人选,该人选将作为第一候选人由社区优先进行评定,评定通过则接任斑竹;若推荐人选未获评定通过,则由社区主持选拔新任斑竹,但所担任的斑竹须为该论坛的现任斑竹; |
| ③、如若斑竹辞职时没有推荐斑竹接任人选,则由社区召集斑竹团队推选新任斑竹;若由于斑竹团队意见差异明显而不能推选出新任斑竹,则由社区直接选拔新任斑竹,但所担任的斑竹须为该论坛的现任斑竹; |
| ④、若斑竹因为能力不足、不作为或者违反规定被免职,斑竹接任人选由社区主持选拔。 |
| 3、斑竹的权利: |
| ①、制定所负责论坛的管理、发展策略和计划(执行前须通报社区); |
| ②、带领斑竹团队制定所负责论坛的管理细则(颁布施行前须提交社区批准); |
| ③、安排、协调、监督、考核斑竹团队的各项工作; |
| ④、向社区提议对斑竹进行奖励、处罚或免职处理 |
| ⑤、需要补充斑竹团队时向社区推荐或提议斑竹人选,但所提人选须按《斑竹申请管理规定》产生; |
| ⑥、在特定情况下,斑竹可向社区提议重组斑竹团队,但同时须详细阐述重组斑竹团队的充分理由并提交新的斑竹团队组成人选及选拔理由,获得社区同意后可执行重组,但新提议人选的上任程序须按《斑竹申请管理规定》产生; |
| 4、斑竹的义务: |
| ①、领导斑竹团队制定所负责论坛的管理与发展策略并执行; |
| ②、安排和协调斑竹团队完成各项论坛(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并处理网友纠纷、解答网友疑问、删除违规帖文、遴选论坛精品文章并向社区推荐、策划和组织论坛活动; |
| ③、协调斑竹和版副、仲裁关系,指导版副、仲裁工作,进行新版副培训; |
| ④、监督、考核所负责版快斑竹团队的工作,定期向社区提交斑竹奖励、处罚或免职提议; |
| ⑤、以身作则,积极、认真、公正和负责任地执行论坛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请销假制度 |
| 1、斑竹请假须在对应的斑竹论坛(专帖)备案,填写任职论坛名称、请假理由及假期,并按规定如期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须通过其他途径通知社区。 |
| 2、斑竹请假同时须做好版务管理交接,并每次假期不得超过15天,每届任期内累计不超过60天 |
| 3、其他版副每次假期不得超过30天,每届任期内累计不超过60天。 |
| 第二十二条 考核制度 |
| 1、考核体系包含以下指标: |
| ①、上站时间:每月登陆社区天数不少于15天; |
| ②、论坛管理操作情况:每月进行版务操作不少于30次 |
| ③、参与论坛讨论情况:每月在任职的论坛内发帖(含回复)不少于30个; |
| ④、精华区整理及更新情况; |
| ⑤、论坛主题引导和秩序维护情况; |
| ⑥、使用权限的正确性鉴定; |
| ⑦、组织纪律性; |
| ⑧、与团队其他人员的关系及协助精神; |
| ⑨、团队协调及处理能力(限于考核斑竹); |
| ⑩、履行其他义务情况。 |
| 2、社区每三个月对在任斑竹进行总体考核一次,并根据以上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斑竹,社区有权免去斑竹职务。 |
| 第二十三条 辞职制度 |
| 1、斑竹辞职,社区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同时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
| ①、斑竹提出辞职,需在斑竹论坛提出申请,社区将根据情况在10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
| ②、版副、仲裁提出辞职,需在斑竹论坛提出申请,社区将结合斑竹意见在10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投诉制度 |
| 1、斑竹在社区活动过程中,与其他斑竹发生意见分歧、纠纷或就对方的管理产生质疑时,本着“内部纠纷内部处理”的原则,在相互通过信息方式沟通不妥的情况下,可通过社区信息等隐秘途径向分管管理员、主管汇报,或在斑竹论坛提交意见建议及投诉申请,不得利用斑竹身份(或本人使用的其他会员帐户)在外相互攻击及提出质疑,以破坏所管理栏目及社区管理队伍的团结性。 |
| 2、斑竹在社区活动过程中,与社区管理层发生意见分歧、纠纷或就对方的管理产生质疑时,本着“内部纠纷内部处理”的原则,在相互通过信息方式沟通不妥的情况下,可通过社区信息等隐秘途径向社区主管汇报,或在斑竹论坛提交意见建议及投诉申请,不得利用斑竹身份(或本人使用的其他会员帐户)在外相互攻击及提出质疑,以破坏所管理栏目及社区管理队伍的团结性。 |
| 3、斑竹在进行版务处理时,与一般会员发生纠纷,应本着“沟通为上”原则,主动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并协助意见建议栏版主处理好投诉。 |
| 4、斑竹在进行社区活动中,遭受他人恶意诽谤及人身攻击等行为时,应及时通过社区信息方式向社区管理员通报及求援处理,不得相互攻击。 |
| 5、社区在外部受理其他投诉时,斑竹应冷静对待,若就此投诉有所看法,可以通过社区信息或邮件等方式向相关管理员,也可在管理论坛提出个人建议,不得哗众取宠,利用斑竹身份(或本人使用的其他会员帐户)在外随意评论投诉或被投诉的一方,而导致事态扩大。 |
| 6、斑竹对社区上级管理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权限操作(含主管、或更高级别的管理人员对帖子进行删除、封口以及违规人员的处罚;社区各类执行公告;社区合法广告;处罚改判操作等)存有异议时,可以社区信息向当事人询问、沟通,也可直接向社区进行投诉,不得擅自进行逆向操作。 |
| 第二十五条 奖惩条例 |
| 1、未按规定要求请销假或逾期未归视为擅自离岗且15天以上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免职处理;虽已按规定请假但累计假期超标准又无提前向相关管理员阐述正当理由的,社区有权视为引咎请辞处理。 |
| 2、凡经考核不合格的,社区直接免除其斑竹职位;凡经考核为优秀、良好的,社区将根据对应考核等级给予一定的积分奖励。 |
| 3、未服从社区统一管理,利用斑竹身份(或本人使用的其他会员帐户)进行煽动、集众闹事及破坏社区形象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免职,甚至销户等的处理。 |
| 4、泄露管理论坛内容或转借拥有管理权限的会员帐户供他人使用并经查实,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免职处理;若非个人原因导致拥有管理权限的会员帐户被他人窃取并因此导致严重后果的,社区将追究未妥善保管会员帐户的斑竹过失责任(如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或免职等处理)。 |
| 5、利用斑竹身份(或本人使用的其他会员帐户)在社区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规则的行为,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免职处理,甚至销户等的处理。 |
| 6、对社区上级管理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行使的操作实施逆操作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降级或免职处理。 |
| 7、对使用斑竹权限干预社区活动,擅自删除、更改社区公告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降级或免职处理。 |
| 8、对使用斑竹权限擅自删除、更改社区开展的商业活动内容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降级或免职处理。 |
| 9、滥用权限,对网友进行打击报复的,社区有权视情直接作出降级或免职处理。 |
| 10、违反其他工作条例、投诉制度,造成一定影响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内部警告、通报批评、降级或免职处理,甚至销户等的处理。 |
| 11、利用斑竹身份,发一些欺诈性的浏览收费帖子骗取会员威币的,社区视情况有权直接作出内部警告、通报批评、降级或免职处理,甚至销户等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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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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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威客网,并有权进一步修改及完善。 |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本规定与原有的《斑竹管理规定》,以《斑竹管理规定》规定为准。 |